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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文件
2021-04-07 10:33     (浏览次数: )

 

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工作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机动车辆

(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租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租赁事项报市财政批准:

(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二)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批量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事项,由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应当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公开租赁,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租赁的资产,经批准后可进行协议租赁。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国有资产协议租赁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主管部门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和国有资产租赁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所属单位的批准结果报市财政备案。

本通知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有重大政策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潍坊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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