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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021-03-17 10:03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的理念,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内涵发展,规范教学运行管理,保证良好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设施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各类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教学组织管理  

第五条高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各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主要责任,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领导,强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均应确立为教学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高校要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各高校要按照每1000名在籍学生配备1名管理人员标准配备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校要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管理办法;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定;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要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有序进行。高校应根据全年教学任务及目标,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作为组织、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的依据。对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要经常检查、督促,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九条教学工作评估是检查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评估。通过评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高校设立校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辅导机构应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校外教学辅导机构。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高校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成人高等教育专业。

第十二条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类。在校学习形式分为业余(夜大学)和函授;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中起点本科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5年。高等学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可以是脱产,也可以是业余。脱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业余时间不得超过1.5年。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十三条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学分);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学分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教学计划由学校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对教学计划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制定或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

第十四条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订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实施教学、考核命题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规定课程的性质、任务、结构体系、知识范围、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方法上的具体要求。教学大纲由学校组织编写,经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期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和教学进度安排。成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学院)依据教学计划编制每学期开课计划,向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下达《学期教学任务书》。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学期教学任务书等要求,综合师资等情况编制《课程表》。《课程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教学进度安排》由各教学实施单位(教研室或课程组)根据学期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文献等编制,是重要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也是教师备课、学生学习及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教学日历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专业、年级,授课时间,学时安排,授课和实验教师姓名及职称,授课和实验具体内容,考试(考查)时间等。《教学进度安排》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统一编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教材。教材是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编定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是不可缺少的教学工具和学生学习的专用书籍,也是师生进行教与学的重要媒体,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等文字教材和视听教材。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材管理,建立健全教材选用制度,切实保障教学过程有效实施。教材选用必须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注重学科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国家级或权威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成人高等教育系列专用教材;无成人高等教育专用教材的,可以选用教育部、国家各部委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也可选用符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的自编讲义。教材选用要注意教学过程的连续性,一种教材原则上至少连续使用三届。

第十七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特点,依据课程表、教学日历规定的教学内容,认真备课,撰写教案。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四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过程由自学、面授教学、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主要教学环节有机组成。

第十九条面授教学。面授教学是主讲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面授教学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讲授方法要因材施教,注意启发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主干课程面授教学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学校应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合理安排面授时间,每学期面授次数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授教学的主干课程应由本校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自学。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函授、业余(夜大)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学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学习研读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校要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作业和辅导答疑。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辅导答疑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网络、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凡教学计划中列有的实验课程都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学时进行。学生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办学单位进行。

第二十三条实习。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高校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实习活动。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实习内容应紧密结合理论课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工作实际。实习结束应及时总结,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课程设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训练。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书,对设计课题、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授课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试由高校负责统一命题,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当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考试必须实行A、B试卷制,同时必须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实行教考分离,严格考试保密制度和考场纪律,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考试和以能力为核心的考核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指导教师一般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通过由学校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小组)组织的答辩,根据其质量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章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建设一支与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普通高校举办业余(夜大)、函授教育,其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在1:15—20之间。

第二十八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实习)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兼职教师队伍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兼职教师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要忠诚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在教学工作量、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应与普通高校教师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高校要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职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教学需要。

第三十一条高校应组织教师围绕成人高等教育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教研课题,推动教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相关教学机构在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的考核制度。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选优评先、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高校应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高校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高校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纳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统一的质量监管体系中,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及监管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五条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高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教学检查可以与教学评估、教师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高校的日常教学检查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三十七条高校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学习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函授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学习中心)应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高校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完善山东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坚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社会、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七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教学设施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教学、校舍、图书馆、实习场所及其它相关设施。普通高校应统筹安排举办业余、函授教育所需的教学条件,满足业余和函授学生到校集中学习的教学需要。

第四十条高校要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络、计算机以及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一条高校应加强教学设施的管理,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各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高校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各实习场所要建立健全实验、实习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持实习场所环境整洁,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四十三条图书馆是高校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建立完备的图书借阅和开放制度,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第八章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教学档案管理是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本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种教学总结等文字材料;学生学籍管理资料等。学校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高校应及时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

第四十六条高校应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室应有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教学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或复制。要建立完善的教学档案借阅、复印等制度,销毁重要的教学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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