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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03-17 10:06     (浏览次数: )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与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本部或我校省厅备案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可由函授(站)点转交)。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

1.录取学生信息核实:核实录取数据与个人信息一致性。如录取数据缺失或有误,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处理。需要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前置学历复查:对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持县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学校(可由函授站转交)提出申请,经学校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休学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5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15级”。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全额年度学费,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已经注册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电子档案、学籍登记表、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时,应将学生个人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学制:高中起点专科2.5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专升本2.5年。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 

第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转学条件者; 

2.录取专业学生人数少,不能组班教学者; 

3.学生复学或留级无后续专业者; 

4.确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造成学习困难者; 

5.入学后半年内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调整所学专业者。 

符合条件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函授站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院审核,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学生并做出相应变更。 

第八条学生按规定跨省转入我校,必须本人到转出学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并经过转出省教育部门审批;省内转入我校,必须本人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出手续。收到相关转学材料后由我校负责办理省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学生转出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九条转专业一般限定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下进行。学生按上述规定转专业,由学校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跨科类转专业的须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待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1.本专业已学习半年及一年以上者; 

2.跨科类、跨层次;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转学、转专业者。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为了进一步解决工学矛盾,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网络学习+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到所属函授站领取有关学习材料。

第十二条教学组织

1.面授辅导:学生集中学习,参加统一组织的授课及实验教学活动。 

2.网络学习:学生根据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安排合理掌握自己的学习进度,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点播网络课程、浏览相关资源学习、参与网络答疑、辅导等。 

3.作业: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学生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4.辅导答疑:教师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答疑系统等方式进行辅导答疑。 

5.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调查报告、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

1.学生的成绩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 

2.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时间组织,试卷统一命题、统一印刷、统一批阅标准;考查课程不统一组织,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网络学习、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 

3.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新修读,不选择重新修读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可重新修读,不重新修读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毕业前补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5门。补考成绩合格均按60分记。 

第十四条免修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可以免修同层次相应课程,成绩记75分。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开课计划,向学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予办理。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考试成绩在5年以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 

5.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持有国民教育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6.持有国家注册资格证书者。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30%,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十五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五章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予以升级。

第十七条学生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3.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4.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所在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 

2.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5.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6.一学期无故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7.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8.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9.经补考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取消学籍,交回学生证并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操行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或7月。本科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1月或7月。

第二十八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若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及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后,学校核实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

第三十条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15年毕业的班级,简称“15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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